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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产权交易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1)
2008-10-29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次数:8  文字大小:【】【】【

  [摘要]  本文提出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本身如何运行的逻辑分析,国有企业存在三种行为主体理性:政府理性、经营者(国企单位领导)理性和职工理性。这三种理性主行为彼此之间协调后果决定国有企业的现实交易行为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当推广先进的产权交易竞价方法,充分发现买主和有效挑起竞争。同时进行“产权”的置换和“身份”的置换,通过企业改制解除“国家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和解除“企业对职工的无限责任”。

  [关键词]  国有资本流动;  产权交易;  社会成本;  置换

  一、国有企业行为主体与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存在三种行为主体理性:政府理性(主要分析地方政府)、经营者(国企单位领导)理性和职工理性。这三种理性行为选择,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会冲突,彼此之间协调后果决定国有企业的行为目标。在国有企业进场交易问题上,中央政府强调通过“抓大放小”来实现国有资本的流动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关心的是解决本地区的就业和增加税收问题,具体负责官员则有二重性:政绩和谋私。一方面实行行政领导干部行政任命制,经济增长速度、国企改制等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指标成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标准。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习惯于用权力来配置资源,借国有产权转让之机收受民营企业老板的贿赂谋取个人私利。职工的要求只有两条,一是继续就业,二是获得的安置费用比国家所定安置标准尽可能高。外部收购者如民企、外企等为了稳住职工,一般愿意作此承诺。但职工们在两三年后能否持续就业仍有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要求是继续留任,另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不想像真正的民营企业家那样经过长期积累创办自己的企业,于是借国企改制之机把国企变成自己的企业,所以想方设法压低收购价,甚至进行暗箱操作。因为任何公开的市场操作都不能事先设定购买人,只能是平等竞争,而平等竞争的结果只能是出价高者购买,并不能保证原来企业经营者的优先特权,就必须预设各种条件而限制其他人购买。企业经营者和地方行政主管官员,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拥有并行使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

  在国有产权交易方面,企业经营者对选择协议转让方式有自己的行为偏好。当前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特别是整体产权交易)与一般资产交易不同,许多企业经营者需要随着被转让的企业待在一起才能继续留任,所以企业经营者对地方行政主管官员或外部收购者等关联人采取“寻租”的行为的可能性就很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经常使用的办法是说服地方行政主管官员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外部收购者(可能也是企业经营者或内部职工)。同时,部分地方行政主管官员作为国有产权出资人的代表仍然习惯于以行政干预的管理方法对待产权市场。因此不难理解国有资产交易型流失往往发生在协议转让方式。

  我们认为对于某一宗国有产权的转让,作为转让标的产权出资人的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做出是否转让、以什么价格作为转让底价的决定,但原则上不能做出转让给谁、以什么价格转让的决定,后者要经由市场让公众知情和参与后才能在竞争中发现和决定。从市场环境看,进场交易项目以何种方式成交,与产权市场的区域和范围大小、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辐射强度及效力、市场的制度构架相关。如果市场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置(省、市、县都设立交易市场),分割后的市场空间则过于狭小,并且实际上形成对市场的行政壁垒,不利于产权顺畅流转,就会出现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比例较高的情况。从标的物本身来看,产权交易市场还只是停留在非单位化的状况,实行的是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转让、购并、出资入股等交易活动,不容易形成大规模的市场。

  国有资产流失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交易性流失和体制性流失。交易流失一般是通过不合法的途径流向了不该得到权益的个人,而体制性流失不一定是流向个人,仅仅是因为这个国有产权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就会造成流失。如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连年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地方由于“区域利益”和“部门利益”作祟,盲目引进,重复建设,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等。在目前官方公布的2.4万亿坏账中,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欠下的,这是最大一项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体制性流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放权让利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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