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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框架和具体途径 (1)
2008-07-28  作者: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次数:28  文字大小:【】【】【

  一、新的“剪刀差”对农村资源的掠夺是产生“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真正的、现时的、带有根源性的原因,是现行政策以及所形成的经济环境造成了新的“剪刀差”(土地、资源、劳动力、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剪刀差”,这只是一个比喻性的说法)。这些弊政是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全方位的索取和侵占,是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的体制性根源。比如: 近十年中,我国城市建设、小城镇发展占据农地约8000万亩,其中形成的差价按现行价格算约有10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三年的财政收入总和。

  现行的金融政策,把从农村吸纳的储蓄中的大部分(每年约5000亿元)都投资到城市去了,这是对农村的“抽血”。

  多年来,国家财政对占2/3的农村基本建设投资,仅占总额的1/4,而对占1/3的城市投资则占总额的3/4。

  可见,只有从解决新的“剪刀差”问题入手,让农村经济从体制上形成一个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环境,才能激发新农村建设的内在动力,才能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农民自己的事情,才能按照农村自身的经济发展规律顺利实施。

  如果不从经济体制、生产关系上转变城市对农村的侵占和剥夺,就不可能真正解放农村自身蕴涵的巨大生产力。如果不从人的角度讨论生产方式的变革,只在投入、技术等物的方面追求生产发展,不会是真正的发展,而只能是旧的生产关系下的低效增长。

  中央及各级政府推出的财政向农业倾斜、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措施,固然是积极的,但要防止过多的依赖变成消极的等靠要,在对基层、对群众宣传、引导过程中,要鲜明地倡导丢掉幻想,主动创造。

  二、树立观念,掌握原则,明确新农村建设的主攻方向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一定要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针对上述问题及成因,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扭转传统观念和模糊认识,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观念,并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历史使命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这为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迈向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家庭承包经营制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束缚,耗尽了农村潜在的生产力积极因素,已经成为了历史发展的羁绊。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等同于小农经济。

  因此,我们说生产责任制的历史使命,并不是已经完结,而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一要继续坚持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二要继续坚持经营权承包到户不变;三要改变现存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方式。在这个基础上,通过建立“农民协会”的方式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

  (二)“双层经营”的新概念

  “大包干”责任制基础上的“双层经营”,还可以有另一种新的概念,就是承包者(农户)和“农民协会”两个层面。

  “农民协会”是产权明晰前提下的平等的、自愿的、主体资格间的民主联合。这种联合方式保证了农民经营权不变,也就保证了产权明晰,保证了农民的民主权利,保证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我们应该着力提倡的。

  (三)我们需要哪种“集约化”

  自身利益的取向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都显示出,农业集约化经营是对小农经济的革命。但在集约化途径上存在着观念上的混乱和错误的选择。

  我们提倡的集约化,就中国大多数农村来说,主要是指在分散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作,形成经营自主权的自由联合,具体形式就是各式各样的“农民协会”,或者叫做“合作经济组织”。

  (四)行政职能转变的方向

  政府是政策的出台者和监督者、服务者,而不能是政策的具体落实者,很多事应交由民间或引导民间去办。

  村委会是自治组织,并不是纯粹的经济主体,应与经济活动适当脱离,建立项目承包制。防止其既是组织者,又是出资者;既是实施者,又是监督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要真正实现群众的事,群众办,以民主的方式决策和选择,“农民协会”应该成为农村民主政治的“细胞”,农村社会中很多经济活动、社区活动、政治活动,都可以在“村两委”领导下,由各类“农协”来具体落实。

  (五)让农民“经营”自己的土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方针。

  因此,现在应该大声疾呼:政府不能再拿农民的土地去“经营城市”了!从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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